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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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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2018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5元、0.65元、0.75元(含税)。自2019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  

六、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速度明显加快。为促进光伏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加快补贴退坡,现将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把握发展节奏,优化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一)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在国家未下发文件启动普通电站建设工作前,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需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建设。

(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展。今年安排1000万千瓦左右规模用于支持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考虑今年分布式光伏已建情况,明确各地5月31日(含)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的规模管理范围,未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的项目,由地方依法予以支持。

(三)支持光伏扶贫。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扎实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在各地落实实施条件、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及时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

(四)有序推进光伏发电领跑基地建设。今年视光伏发电规模控制情况再行研究。

(五)鼓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出台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接网消纳条件和相关要求自行安排各类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快光伏发电补贴退坡,降低补贴强度

完善光伏发电电价机制,加快光伏发电电价退坡。

(一)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0.05元,I类、II类、III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含税)。

(二)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2元(含税)。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符合国家政策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0.5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保持不变。

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

(一)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

(二)积极推进分布式光伏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地方出台竞争性招标办法配置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地方加大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力度。

(三)各地、各项目开展竞争性配置时,要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优选条件,严禁不公平竞争和限价竞争,确保充分竞争和建设质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的项目及上网电价或度电补贴额度抄送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5月31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设备大量应用,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随着产业加快升级和设备更新换代,新能源设备将面临批量退役问题。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践行全面节约战略,积极构建覆盖绿色设计、规范回收、高值利用、无害处置等环节的风电和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体系,补齐风电、光伏产业链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最后一环,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从设备全生命周期角度考虑风电、光伏设备退役问题,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坚持创新驱动。着力推动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促进循环利用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率先行动,培育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
  ——坚持分类施策。综合考虑产业发展阶段、设备类型和退役情况,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加快规范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设备循环利用,逐步完善分布式光伏设备处理责任机制。
  ——坚持区域统筹。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因地制宜布局退役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在区域间协同利用,加快培育资源循环利用产业。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进绿色设计。引导生产制造企业以轻量化、易拆解、易运输、易回收为目标,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积极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等规范要求,深入开展“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在保障产品质量性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在产品设计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再生材料。引导生产制造企业强化信息公开,面向设备回收、资源化利用主体公开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结构等详细信息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督促指导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承担退役新能源设备(含零部件,下同)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非法处置退役设备,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弃物。督促指导发电企业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置作为风电场改造升级项目的重要内容。(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发电企业拆除风电、光伏设备后及时做好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发电企业完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提升报废资产处置效率。落实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国有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处理处置制度,推动企业高效、规范处置相关资产。(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主动提供回收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业务。支持发展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运输、回收、拆解、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发电企业、运营企业、回收企业、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加强上下游产业衔接协同。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有序回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资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励再生利用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精细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重点聚焦风电机组中的基础、塔架、叶片、机舱、发电机、齿轮箱、电控柜等部件,以及光伏组件中的光伏层压件、边框、接线盒等部件开展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龙头企业针对复杂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产业化能力,重点聚焦风机叶片纤维复合材料,以及光伏组件中半导体材料、金属材料、聚合物等,探索兼顾经济性、环保性的再生利用先进技术和商业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妥推进设备再制造。严格用户单位采购再制造产品质量把关。稳妥推进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率先发展风电设备中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承等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稳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运营维修领域应用再制造部件,支持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和运维企业拓展再制造业务。鼓励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共同搭建风力发电机组、光伏组件零部件再制造检测验证平台。培育风电、光伏再制造设备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严格退役设备无害化处置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减少终端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负责)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技术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开发风电、光伏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构建设备寿命评估方法学和技术体系,推动设备及关键部件延续利用和梯次利用。开展光伏组件高纯分离、稀有金属回收提取、复合材料回收利用、再生资源高值利用、风电设备零部件再制造等重点难点技术攻关,突破核心技术装备,研究建立全材料整线回收工艺。加快光伏组件回收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开展利用技术体系集成示范,推动形成若干“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资金和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的支持。依法落实节能节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纳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类项目提供融资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专项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标准规范体系。研究制定风电和光伏设备绿色设计、综合利用等标准规范。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研究制定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相关技术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制定特殊环境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的绿色拆解及不同材质(含金属和复合材料)零部件回收利用标准。完善寿命期内风电设备、光伏组件及相关零部件运行评价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推动开展绿色认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加快研究以填埋、焚烧、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废弃风机叶片、光伏组件整机和零部件的环境影响,针对废弃风电和光伏设备回收、利用、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问题,研究制定废弃风电光伏设备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负责)
  (四)培育重点地区和企业。结合各地风电、光伏设备生产和退役情况,指导支持部分重点区域建设退役新能源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支持中央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加强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工作的推进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协同推进合力。各地要充分认识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优秀项目和典型案例的宣介力度,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鼓励地方、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技术产品对接交流会、应用示范现场会等活动,促进先进技术产品模式交流推广。支持行业协会、第三方研究机构以编制行业发展报告等形式,梳理技术趋势和发展实践,推广最新技术模式,宣传典型案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 态 环 境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3年7月21日




(4)2025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能源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助力我国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能需求,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更高标准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持续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积极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依靠改革创新培育能源发展新动能,务实推进能源国际合作,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有力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持续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发挥化石能源兜底保障作用,强化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提升系统调节能力,保持国内能源生产合理弹性和适当储备,压实能源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海外能源资源供应保障,守牢能源安全底线。

二是坚持绿色低碳,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统筹新能源就地消纳和外送,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积极推进能源消费侧节能降碳,加快能源消费方式转型,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三是坚持深化改革,持续激发能源发展活力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把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大力破除制约能源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能源发展的不竭动力,持续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

四是坚持创新引领,持续培育发展能源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坚持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补短板锻长板,加快能源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和试点应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新质生产力,积极运用数字技术、绿色技术,推进现代化能源产业体系建设。

(三)主要目标

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全国能源生产总量稳步提升。煤炭稳产增产,原油产量保持2亿吨以上,天然气产量保持较快增长,油气储备规模持续增加。全国发电总装机达到36亿千瓦以上,新增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2亿千瓦以上,发电量达到10.6万亿千瓦时左右,跨省跨区输电能力持续提升。

绿色低碳转型不断深化。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提高到60%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新进展。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机制进一步健全。

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保持合理水平。风电、光伏发电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光伏治沙等综合效益更加显著。大型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

二、大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基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提升矿区集约化规模化开发水平,加强煤矿产能“一本账”管理,提高煤炭产能调控精准性、有效性。推进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建设,有序核准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加快已核准煤矿项目建设,持续推进煤炭产能储备工作。强化油气勘探开发,在老油田提高采收率、深地深水规模建产、非常规油气增产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大庆、胜利国家级页岩油示范区建设,持续提升油气储备能力,推动大庆升平、长庆雷龙湾等储气项目建设,推进煤制油气重大项目建设。落实清单管理机制,强化已纳规支撑性调节性电源建设,出台管理工作办法。

提高区域能源协同保障能力。推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黄河流域等区域能源规划实施,深化东北地区、长江经济带能源高质量发展规划政策研究。强化经济大省能源要素保障,更好发挥能源资源大省优势,推动金上—湖北、陇东—山东等特高压工程建成投运,加快陕西—安徽、甘肃—浙江等特高压直流以及阿坝—成都东等特高压交流工程建设,抓紧开展重点特高压输电、直流背靠背工程以及跨省交流互济工程前期工作。推进川气东送二线、虎林—长春—石家庄等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建设。

强化能源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国家电力应急救援队伍调用办法》《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修订。强化煤炭供应保障监测,完善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一省一策”做好保供预案,强化极端天气抢险救灾。推动重要电力用户规范配备应急电源,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加强能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网络实战演习,稳妥推进能源行业北斗规模应用。强化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

三、积极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保持非化石能源良好发展态势。积极推进第二批、第三批“沙戈荒”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主要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建设,科学谋划“十五五”“沙戈荒”新能源大基地布局方案,稳步推进重大水电工程建设,积极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加大光伏治沙、光热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抽水蓄能装机容量达到6200万千瓦以上,核准一批条件成熟的沿海核电项目,因地制宜推动核能综合利用。深入研究光伏行业高质量发展思路,抓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建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监测机制。

统筹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新型电力系统九大行动落地见效,强化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与“两重”“两新”政策有效衔接,深化电力保供能力建设思路举措、统筹新能源发展和消纳体系建设等重点问题研究。夯实电力系统稳定基础,做好全国电力系统设计。强化调节能力规划统筹和建设方案编制,完善调节资源调用方式,强化调节资源调用监管。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做好配电网建设改造,建立健全配电网发展指标评价体系,补强供电短板。深入研究谋划煤电降碳思路举措,分阶段、按步骤实施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提升需求侧协同能力,推进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

持续深化能源开发利用方式变革。统筹新能源与重点产业优化布局,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在工业、交通、建筑、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积极支持零碳园区建设和光伏建筑一体化,更好促进新能源就地消纳。拓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应用。持续深化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洗选高质量发展,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促进煤炭矿区采煤采气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油气与新能源融合发展,依托重点油气产区加快发展二氧化碳驱油及封存。积极推进炼油行业绿色创新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煤电“三改联动”和落后产能淘汰。

四、深入推进能源改革和法治建设

持续完善能源体制机制。完善能源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机制,持续深化油气管网机制改革,优化管网建设和运营机制。研究建立能源行业碳排放核算机制。创新新能源价格机制和消纳方式,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实现新能源由保障性收购向市场化消纳转变。研究制定绿电直连政策措施。出台促进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文件,落实绿色电力消费促进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压实电力用户绿电消纳责任。建立适应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

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加强国家、区域/省等多层次市场协同。持续完善关键机制设计,进一步健全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推动电力中长期市场连续运营,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实现省级电力现货市场基本全覆盖。实现南方区域电力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进一步扩大长三角电力市场交易规模,稳妥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推动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推进省级市场标准化建设,制定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指引。

不断健全能源法治体系。组织完善落实能源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文件。加快推进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以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制修订,推动制定《石油储备条例》。加强能源监管立法研究,开展配套规章起草工作。与全国人大法工委联合编制印发能源法释义,详细解读能源法立法精神、重点制度及实施机制,开展能源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快推动能源科技自立自强

持续完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完成存量创新平台新一轮考核评价,开展“赛马争先”创新平台中期评估。持续完善能源装备高质量发展政策,提升能源装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印发能源行业标准计划年度立项指南,加大培育能源新质生产力、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支撑深化改革、保障能源安全等方向重点标准立项支持力度,加强能源数智化、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氢能、绿色液体燃料等领域标准供给,研究布局一批新兴领域标委会。

强化能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大新能源发展重大技术攻关力度,高质量推进智能电网、煤炭、油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能源领域四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抓紧建立健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强化新型储能等技术特别是长时储能技术创新攻关和前瞻性布局。做好“十五五”能源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研究动议,力争新设立一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加强燃气轮机创新发展试点项目跟踪管理。组织开展第五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做好能源技术装备补短板工作。用足用好“两新”政策,促进能源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培育发展壮大能源新产业新业态。探索大型风电光伏基地与相关产业集成式发展新模式,稳步发展可再生能源制氢及可持续燃料产业,稳步推动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应用,有序推进全国氢能信息平台建设,稳妥有序探索开展管道输氢项目试点应用,推动各地建立完善氢能管理机制。深化新型储能等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等关键问题研究,加强新型储能试点项目跟踪。开展绿色液体燃料技术攻关和产业化试点。推进构网型技术、系统友好型新能源电站和智能微电网、算电协同等新技术新模式试点。组织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重点领域试点工程,稳步推动首批国家能源核电数字化转型技术试点项目建设,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能源领域的试点应用。

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用能满意度

提升民生用能服务保障水平。制定出台新一轮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文件,全力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大力推进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推动多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以精准监管做好民生实事,组织开展民生用电服务突出问题专项监管,常态化推进频繁停电整治。健全完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加强12398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宣贯落实,持续提升工作质效。

推动县域能源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县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加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惠民利民力度,深入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和“千家万户沐光行动”,稳步推进第一批、第二批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建设。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持续推进农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快补齐农村电网短板。

七、着力提升能源监管效能

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秩序。加强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监管,防止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继续选取6个省份开展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保障实施全链条监管。开展电网公平开放和电力市场秩序突出问题等专项监管,常态化整治地方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出台《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持续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深入推进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重大、高频电力安全隐患“百日攻坚”专项排查整治,实施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专项监管。深入开展运行方式分析,排查电网结构性问题。科学界定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制定用户侧涉网安全管理要点,推动各方落实涉网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反措更新长效机制。制修订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配套文件。

八、巩固深化能源国际合作

持续增强海外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加强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常规和非常规油气合作,积极稳妥推进跨境油气进口通道建设,积极推动中亚国家向我国稳定供气,巩固拓展与煤炭资源大国合作。

统筹做好重点国家和地区能源合作。加强重点国家形势分析和风险评估,维护油气进口安全。积极推动中欧能源务实合作,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风电、光伏、氢能等领域合作,持续做好与周边国家电力互联互通。加强绿证国际互认工作。

积极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筹办上海合作组织能源部长会议及相关活动,举办2025年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第四届“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论坛。深度参与IEA、G20、APEC、IRENA等涉能源领域重要多边机制,支持国内机构参与国际标准研制,深化标准国际化交流合作。

九、统筹推进能源规划编制实施

加力完成“十四五”能源规划目标任务。加强规划实施要素保障,做好规划重大项目实施监测调度,持续开展规划实施专项监管,推动“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开展“十四五”能源规划和分领域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

科学谋划“十五五”能源规划。坚持系统观念,围绕“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科学研判能源消费总量、分品种需求,深入研究全国最优电力流向布局、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思路举措等重大关键问题,谋划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科学编制“十五五”综合能源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草案。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国家和省级规划衔接,确保省级规划与国家规划协调一致,更好服务全国能源发展大局。修订《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和有关能源企业,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积极有为开展工作,加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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